根据你的问题,如果是原来的房主把酒店卖给了业主且业主已支付全部价款,后又抵押给典当公司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即:“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综合司法判例,如果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未取得房产证的业主的物权期待权是优先于抵押权的。
回答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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